吉安市中心城区限制大货车通行的实施细则
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城管局、市交警支队2014年7月1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大型货运车辆限制进入吉安市中心城区的通告》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限行的主要内容
1、限行的车辆:大中型货车、挂车、工程车简称大货车。
2、限行的区域:吉州大道(含)以东、大桥西路(含)以南、井冈山大桥(含)以南、大桥东路(含)以南、青原大道(含)以西、赣江大道(含)以北、赣江大桥(含)以北、吉安南大道(含)以北。
3、限行时间:全天。
4、过境大货车禁止进入城区,经新105国道、大广高速绕行。
5、确需进出上述限行区域的大货车,实行申领临时通行证制度。
6、进入上述限行区域的大货车,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严禁超载、超长、超宽、超高,严禁遗洒、飘散运物,严禁闯红灯、鸣高音喇叭。
二、临时通行证申办程序
1、运输鲜活产品、蔬菜瓜果的大货车和一次性进城装卸货物的大货车由路面交警中队或市行政服务中心交警服务窗口办理临时通行证。申办时需提供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证、货单。
2、水、电、气、油、邮等公共生活服务类大货车,由辖区交警大队审批,在该大队违法处理窗口办理临时通行证。申办时需提供书面申请、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证。
3、中心城区城建工程建材类余土等运输大货车通行证的办理:
(1)持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书面申请及施工许可证报批。市重点工程由市政府领导审批,其他工程由市交警支队领导审批。
(2)持上述材料及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证到辖区交警大队违法处理窗口办理临时通行证。
(3)领取临时通行证时,每辆车的驾驶员或车主都必须认真学习有关宣传资料,及时在资料上签写“我已认真学习过,保证自觉遵守”,并署名。
三、罚则
1、交通、城管、公路、交警等部门按职责强化监管,认真执法。对不作为、乱作为的将进行查处。
2、进城大货车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对超载30%以上,闯红灯,遗洒、飘散载运物等违法行为累计二次以上的大货车,收回已经申领的临时通行证,并取消再次申领资格。
附件:1、宣传资料
2、临时通行证
2014年8月1日
宣传资料
(一)超载违法行为
1、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30%以下),计3分,违法行为代码1353;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六条,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2、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计6分,违法行为代码1637A;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六条,处500元罚款。
3、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40%,计6分,违法行为代码1637B;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六条,处700元罚款。
4、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50%,计6分,违法行为代码1637C;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六条,处900元罚款。
5、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60%,计6分,违法行为代码1637D;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六条,处1100元罚款。
6、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70%,计6分,违法行为代码1637E;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六条,处1300元罚款。
7、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80%,计6分,违法行为代码1637F;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六条,处1500元罚款。
8、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90%,计6分,违法行为代码1637G;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六条,处1700元罚款。
9、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100%,计6分,违法行为代码1637H;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六条,处1900元罚款。
10、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计6分,违法行为代码1637J;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六条,处2000元罚款。
(二)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计12分,违法行为代码171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处200元罚款。
(三)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计12分,违法行为代码171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处200元罚款。
(四)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计12分,违法行为代码171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处200元罚款。
(五)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计12分,违法行为代码172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处200元罚款。
(六)放大字号不清,违法行为代码5038;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七条第(十六)项,处200元罚款。
(七)车辆遗洒、飘散载运物,违法行为代码6014;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处100元罚款。
(八)运输单位的货车,经处罚不改的,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吉安市中心城区大货车运输临时通行证存根
编号:JZ000001
车号: 驾驶员姓名: 驾驶证号:
货物类型:
路 线:
有效期: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签发人:
年 月 日
吉安市中心城区大货车运输临时通行证
编号:JZ000001
车号: 驾驶员姓名: 驾驶证号:
货物类型:
路 线:
有效期: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此证请随车携带,不得转借。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通行,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回此证,取消申领资格。
1、超载30%以上累计两次;
2、闯红灯累计两次;
3、遗洒、飘散载运物累计三次。
(发证单位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