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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来源:本站 作者: 更新日期:7/8/2015 9:58:23 AM 点击次数: 次
(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

  一、头颈部损伤

  头皮擦伤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头皮创。

  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面部操作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平方厘米以上;划伤长度在4平方厘米以上。

  眼部挫伤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耳廓创在1厘米以上;耳廓缺损。

  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涎腺其导管损伤。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厘米以上。

  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厘米以上,面积在4平方厘米以上,或挫伤面积2平方厘米上。

  二、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平方厘米以上,擦伤面积在20平方厘米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厘米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厘米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肋骨一处单纯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外伤后血尿。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阴囊、阴茎挫伤。

  脊柱韧带损伤。

  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三、四肢损伤

  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平方厘米以上;擦伤面积在20平方厘米以上。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厘米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肢体关节、肌腱损伤,伴有临床体征。

  手、足骨骨折。

  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四、其他损伤

  烧烫伤

  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平方厘米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平方厘米以上;深二度烧烫伤。

  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平方厘米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以15平方厘米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平方厘米以上。

  烫伤达真皮层。

  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

  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说明: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轻微损伤,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和作出鉴定。

  未成年人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50%;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60%。

  两种接近本标准以上的损伤,可综合评定;同类损伤可以累计。

  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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