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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外地转入机动车辆管理的通告
来源:支队办公室 作者:支队办公室 更新日期:12/9/2014 2:51:07 PM 点击次数: 次
吉安市环境保护局 吉安市公安局
通 告【2014年第1号】
关于加强外地转入机动车辆管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对老旧机动车管理,防止周边区域高污染的老旧机动车辆转入我省,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依据GB18352.3-2005、GB17691-2005、GB14762-2008等国家标准,按照《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和单一气体燃料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49号)、《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92号)、省环保厅与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地转入机动车辆管理的通告》(2014年第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强外地转入机动车辆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转入吉安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外地机动车辆必须为符合国家第四阶段(“国Ⅳ”标准)及以上排放控制要求的达标车型,并到经省环保部门授权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合格,方可办理机动车转入注册登记手续。
二、对不属于“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达标车型,或属于“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达标车型但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外地机动车辆,不予办理机动车转入注册登记手续(经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至吉安境内单位或个人的车辆除外)。
吉安市环境保护局 吉安市公安局
201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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